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13647人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8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