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6188人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7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
條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