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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3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
。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
審查、核 (換) 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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