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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2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 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 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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