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2735人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
用。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