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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0 條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
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
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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