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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7 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
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
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
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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