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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3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
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
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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