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7803人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