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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9 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
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
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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