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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
、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
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
、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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