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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
,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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