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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 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 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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