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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
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
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
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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