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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第 8 條
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代理銀行設置公庫存款戶,
集中管理。但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前項機關專戶之管理規定,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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