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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第 23 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
核。
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現有違背契約
情事時,得函洽代理銀行,由代理銀行依約處理。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亦得隨時派員查核,發現違
背契約情事時,應依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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