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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第 34 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
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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