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0900人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第 25 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
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