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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3 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 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 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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