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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4 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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