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6344人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