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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1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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