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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7 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 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 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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