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938301人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
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