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 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