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8159人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1-1 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