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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4 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
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
    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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