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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2 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
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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