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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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