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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7 條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
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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