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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 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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