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54726人
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43 條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
記。
農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