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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7 條
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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