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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0 條
農會會員 (代表) 、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
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
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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