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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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