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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
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
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
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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