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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 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 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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