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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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