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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8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
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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