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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 條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 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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