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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3 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
    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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