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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3 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 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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