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92475人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21 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
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
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
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