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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 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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