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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90-2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
、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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