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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4 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
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
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
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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