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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51-6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
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
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
、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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