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04759人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4 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
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