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97067人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3 條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