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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6 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 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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