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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
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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