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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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